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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ST通葡公开信息显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何为民、尹兵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违规担保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明,2022年10月13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2017年1月16日,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签署相关协议,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嘉得)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贷款至2017年3月31日到期,担保金额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2020年1月14日,因大连嘉得逾期还款,相关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大连嘉得累计拖欠本息合计2.69亿元。大连嘉得承诺最晚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息清偿,并由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仲裁通知获悉,因大连嘉得违约,债权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息合计3.06亿元。根据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披露的公告,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均系尹兵私自使用公司印鉴所致。
处罚决定如下: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主导实施违规担保事项,对违规担保承担主要责任。但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完备的印章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何为民存在管理失职,致使公司印鉴未能被妥善保管,导致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并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同时,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违规负有责任。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何为民提出的相关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材料,鉴于本次违规担保事项系尹兵个人绕过公司内部控制、擅自使用公章所致,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知晓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一定困难,且原实际控制人承诺对公司损失负责兜底补偿,可一定程度上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2条、第16.3条、第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予以公开谴责,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何为民予以通报批评。
ST通葡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ST通葡2022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4.98亿元,同比上升9.08%;归母净利润-2421.49万元,同比下降29.43%;扣非净利润-2415.17万元,同比下降30.46%;其中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1.46亿元,同比上升33.47%;单季度归母净利润-1406.31万元,同比上升14.02%;单季度扣非净利润-1386.62万元,同比上升14.55%;负债率56.95%,财务费用790.38万元,毛利率19.03%。
ST通葡(600365)主营业务:果露酒、葡萄酒制造、销售,电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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